2018年09月19日 07:22 中國時報 本文作者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潘怡君

作為保護小股東權益的一環,公司法訂有股東代位訴訟的規定,根據舊公司法第214條,持股3%以上達一年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若監察人在接獲請求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則可由提出請求的股東為公司提起訴訟。而今年公司法修正時,參考其他國家的規定,並在保護少數股東權益及防止股東濫行起訴間進行審慎評估後,將公司法第214條的門檻降改為持股1%達6個月以上,同時規定股東起訴時超過新台幣60萬元部分的裁判費暫時免徵收,目的即在降低少數股東提起訴訟的障礙,加強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惟前述公司法第214條的用語是「股東為公司提起訴訟」,這代表著原本應該是受損害的公司對董事起訴,但因為公司沒有起訴,所以由股東代替公司起訴,這就是「代位訴訟」的意義。

另一方面,標題說的「直接訴權」,則是股東基於自己的權益損害而直接對公司、董事起訴請求賠償或為其他行為。在公司法修正過程中,有立委提出直接訴權的修正草案,內容主要為增訂公司法第11條之1「公司執行業務致特定股東利益遭受不公平之侵害,法院得依受侵害股東之請求為下列之判決:

一、命公司、應負責之董事或其他股東為賠償。二、撤銷侵害股東利益之董事會或股東會之決議,或相關之交易。三、命公司、應負責之董事或其他股東依公平合理價格收買聲請股東之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出資額。四、命公司、應負責之董事或其他股東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或其他措施。」

如少數股東在受到不公平侵害時可直接向公司、董事甚至其他股東提起訴訟,確實有利於保護其權益,但前述草案之設計,恐怕更可能造成公司經營的長期不穩定而最終損害全體股東之權益。

以第11條之1的草案來說,首先,對於起訴之股東沒有任何門檻限制之點,很可能帶來股東濫訴的結果;再者,若任何股東認為其遭受「不公平侵害」時,都可以向法院請求為前述的4種判決,則可以想見的是,將會有股東利用此條款,輕易地對公司、董事甚至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而姑不論其是否有理由,都將使公司、董事及股東疲於應付訴訟。

且其中有關訴請法院撤銷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如無任何門檻及時效限制,將可能使公司法上有關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形同具文,蓋任何經由多數決達成之決議,一旦持股少數的股東認為其權益因此受有不公平之侵害,都可以提起撤銷訴訟。甚者,有關少數股東可訴請法院撤銷公司與他人間之交易之設計,更將使企業間之商業行為陷入不安定,造成經濟社會之混亂。也因此,在引進直接訴權之前,應該將企業經營、多數股東權益、少數股東權益以及交易安定性之保障等均列入考量,謹慎評估。

保護少數股東權益固然重要,但若在未充分考量公司營運及全體股東之權益間平衡的狀況下對直接訴權為規定,恐將造成過度向保護少數股東傾斜的危險,成為特定少數股東不當干擾公司營運之工具,反而損及全體股東權益。本次修法或許因此而未依提案新增直接訴權的相關規定,未來如真要引進直接訴權制度,則需要有更多的研究與討論,並配合修正相關的配套規定,這是穩妥之道。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