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22日 04:10 中國時報 作者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何克

今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本次公司法修正重點之一為強化公司治理,包括強化股東權行使以及增加對董事權責規範兩個方面,後者主要是指擴大公司負責人與董事自身利害關係的範圍,以及新增董事會成員召集董事會權限的規定,是公司負責人應該特別注意的部分。

本次修法前,公司負責人包括(1)公司全體董事,(2)經理人、監察人以及其他依法選任或經法院指派而執行特定職務的人,以及(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實質董事」。

所謂「實質董事」,是指不具公司董事身分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之人,這是在民國101年修訂公司法時參考外國法的概念,將真正經營公司之人納入公司負責人之規範,但當時只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本次修法刪除了「公開發行公司」的文字,使實質董事之規範適用於全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這樣的實質董事在中小型企業及家族企業盛行的台灣並非少見,實際控制經營公司之非董事,應注意其未來將與董事負擔相同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又公司法原先規定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如果有自身利害關係,必須向董事會說明,若該事項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時還必須迴避表決。本次修正把「自身利害關係」的範圍擴大到與董事的配偶、二親等內血親、跟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有利害關係之事項也包含在內。此新增規定將使董事會可在資訊更加透明完整的情況下做成決議,有助於公司治理,值得肯定。只是在家族企業中若發生全體董事依法都必須迴避表決的狀況該如何解決,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最後是有關董事會召集的規定,依舊法規定,除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外,董事會須由董事長召集之;而每屆第一次董事會因尚未選出董事長,故由得票數最高的董事負責召集。但因實務上常發生董事長或得票數最高的董事故意不召開董事會,導致公司運作陷入僵局的狀況。

為解決此問題,本次修法放寬其他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會的規定:一、若得票數最高之董事不召開第一次董事會,以往必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當選董事向主管機關取許可後召開,新法則改為由過半數董事即可自行召集董事會。

二、若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舊法並未規定召集權人,新法則規定過半數的董事可先以書面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召開,過半數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會。

此新增制度的考量點在於,在公司治理的層面上固然有必要開放其他董事得為召集權人來制衡董事長,但若使任一董事或少數董事直接具有召集權,又可能發生濫行召集或董事會鬧雙胞的狀況,因此才明訂以過半數之董事為請求召集及自行召集的門檻,期能因此改善經營僵局,增進公司治理效率。

本次公司法修正,將實質董事之規範擴大至全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並擴大對於董事自身利害關係的認定範圍;另一方面,也並給予過半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之權限以制衡董事長,希冀能有效規範公司董事之責任,使董事權責相符,有助於我國與國際潮流接軌,逐步實現現代公司法制中公司治理的目標。

(中國時報)